信託設在香港、資產放在海外,就不用向內地報稅?2026離岸信託新規要留意甚麼

將資產放到境外,或者透過香港及其他境外地區設立信託,並不代表相關資產和收益自然與中國內地的個人所得稅無關。
對仍屬中國居民個人的高資產人士而言,首先要看的並不是信託在哪裏設立,而是自己的稅務居民身份、甚麼資產被裝入信託,以及信託在持有和投資這些資產期間產生了甚麼收益。
2026 年 7 月 24 日,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《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26 年第 21 號),國家稅務總局同日亦發布相關徵管公告。新規對離岸信託在財產裝入、存續、分配和終止等不同階段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。
第一步,先確認自己是否仍屬中國居民個人
現行《個人所得稅法》規定,在中國境內有住所,或者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 183 天的個人,屬於居民個人。居民個人原則上須就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,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處理。
不過,「183 天」並不是唯一需要看的條件。
稅法所指的「有住所」,並不是單純指在內地有沒有一間房,而是指因戶籍、家庭或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。至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人士,亦涉及連續六年等規則及相關豁免,因此不能單靠逗留日數就判斷所有境外所得的最終稅務結果。
換句話說,設立境外信託之前,稅務居民身份本身已經是一個需要先釐清的問題。
2026 年新規所指的「離岸信託」是甚麼?
新公告把「離岸信託」界定為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信託,或者具有信託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。因此,判斷一個境外財富架構是否受到相關規定影響,不能只看銀行帳戶在哪裏,亦不能單靠信託名稱或設立地作結論。
公告亦把「裝入離岸信託」定義得相當廣泛。除了直接把財產轉移給信託或受託人之外,如果資產轉移到由信託或受託人持有、控制或管理的境外實體,也可能屬於公告所指的裝入財產。
即使透過其他個人或組織轉移,只要有關財產實際由該個人出資、負擔或控制,亦可能按相關規則處理。
這一點對持有境外公司股權、投資組合或其他資產的人士尤其值得留意。
把資產放入信託,本身已可能產生個人所得稅
其中一個很容易被忽略的地方,是很多人會把「設立信託」理解成純粹更改資產的持有方式。
但按照 2026 年新規,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時,要以財產當時的市場價值,扣除財產原值及合理費用後的餘額,按照「財產轉讓所得」申報個人所得稅。財政部及稅務總局其後的官方答問亦明確指出,此類財產轉讓所得適用 20% 稅率。
例如把公司股權、股票或房產裝入離岸信託,不能單純理解為把原有資產「搬」到另一個法律架構,而不考慮裝入時本身的稅務後果。
對居民個人而言,相關申報期限原則上是在財產裝入信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。
信託沒有派錢,不代表當年沒有稅務事項
以往談到信託時,一個常見想法是:只要信託沒有向受益人分配收益,個人就尚未真正「收到錢」,因此未必需要處理個人所得稅。
2026 年的新規已經對這一點作出相當明確的處理。
對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,信託本身以及符合規定、由信託持有、控制或管理的境外實體,在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,無論有沒有實際分配,均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,按收益性質分為「財產轉讓所得」或「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」,按年申報。官方政策解讀指出,相關所得適用 20% 稅率。
同時,為避免重複徵稅,居民個人已經按照規定就信託收益申報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後,日後實際收到相關分配時,該部分收益不需要再次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所以,判斷信託的年度稅務責任時,不能只問:「今年有沒有從信託提取現金?」,更重要的是了解信託及相關境外實體在該年度究竟產生了甚麼收益。
如果信託是由非居民個人設立,又是否完全沒有影響?
亦不一定。
新規區分了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。一般而言,如果是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,而信託其後向中國居民個人分配所得,相關居民個人須就實際取得的分配,按照「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」處理。官方解讀列明相關稅率為 20%。
規定亦處理了一些並非直接「派錢」的情況。例如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,以信託財產為有關聯關係的居民個人提供借款、代付費用,或者讓其免費或以明顯低價使用信託財產,在符合公告條件時亦可能被視作分配收益。
因此,實際分析時除了要知道誰是委託人和受益人,亦需要了解誰實際控制及使用信託資產。
有外國護照或境外永久居留權,就不再是中國居民個人?
這個判斷亦不宜單靠身份文件。
2026 年離岸信託公告特別列明,取得外國國籍、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,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個人,可被判定為有住所居民個人。
當然,這並不代表任何取得海外身份的人都必然仍然屬於中國居民個人。最終仍需要結合個人所得稅法下的住所、居住時間,以及無住所人士適用的相關規則判斷。
但有一點值得注意:取得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身份,本身並不能自動取代稅務居民身份分析。
CRS 是資訊交換制度,不是個人所得稅義務的來源
另一個常見混淆,是把 CRS 與「要不要報稅」視為同一件事。
CRS 的核心,是金融機構識別非居民金融帳戶,收集相關帳戶資料,再由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稅務主管當局按機制交換資訊。當中可能涉及帳戶持有人資料、帳戶餘額、利息、股息及出售金融資產所得等資訊。
因此,CRS 可以增加跨境金融資產的透明度,但個人所得稅申報責任並不是由 CRS 創造出來的。
中國居民個人的境外所得如何課稅及申報,本身已有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。例如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,一般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辦理申報,而符合條件的境外已繳所得稅亦可以在規定的抵免限額內申請抵免。
所以,比起問「這個帳戶會不會經 CRS 交換」,更實際的做法是先確認相關所得本身是否存在申報及繳稅責任。
已經設立多年的離岸信託,要特別留意過渡安排
這次新規亦不是只處理 2026 年之後新設立的信託。
公告規定,居民個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而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,須在公告實施之日起 90 日內申報繳納;在該 90 日期限內處理的,有關規定列明不加收滯納金。
對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在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,公告同樣設有 90 日的申報安排,並規定相關歷史收益在該過渡安排下按「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」處理。2026 年 1 月 1 日起,居民個人裝入財產以及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,則按照今次新公告的具體規則處理。
因此,對已經運作多年的離岸信託而言,今次政策值得留意的並不只是未來安排,亦包括過往年度是否存在需要重新檢視的稅務事項。
信託的設立地,只是整個分析的一部分
離岸信託本身可以有資產保護、家族傳承、投資管理等不同用途。稅務合規則是另一個需要同步考慮的層面。
對有跨境資產的家庭而言,較穩妥的做法,是把幾件事分開釐清:目前屬於哪一個稅務居民身份、誰把甚麼財產裝入信託、信託及相關公司每年產生甚麼收益,以及收益最終如何分配或使用。
信託設在香港或其他境外地區,並不能單獨回答這些問題。
如果現有架構涉及境外公司、離岸信託或跨境投資,而過往一直以「資產已經放在海外」作為
毋須再處理內地稅務的主要判斷依據,2026 年的新規是一個適合重新檢視架構和申報紀錄的時間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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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本文只作一般資訊分享,並不構成中國內地、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或法律意見。離岸信託的實際稅務處理會因稅務居民身份、信託條款、資產種類、控制及分配方式等因素而異,涉及實際安排時應按個別情況尋求專業意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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